摸胸10秒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udn聯合新聞網
更新日期:2007/08/29 07:20 記者:記者林宛諭/員林報導
彰化縣男子蔡東林前年底在一場內衣特賣會中,伸出「鹹豬手」抓捏一名女客人胸部,他被送法辦,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蔡嫌襲胸10秒相當短暫,僅涉性騷擾防治法,但因當時新法未施行,所以判無罪。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不服,昨天提起上訴,認為蔡嫌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。

此案是發生在前年11月曼黛瑪蓮公司舉辦內衣特賣會時,當時28歲的蔡東林涉嫌偷抓一名女客人胸部,這名女客人說,當時人很多,她一直覺得有人伸手磨擦她胸部,本來以為是人多不小心碰到,後來發現有人故意二、三次從她腋下穿過去,徉裝要拿她胸前的商品。

女客人說,她甚至感到那人還捏她胸部,低頭一看,五根手指摸在她胸部上,她一回頭看到蔡東林,大罵「變態、色狼、不要臉」,並請警衛報警處理。

蔡東林卻稱,他當天是幫大嫂買內衣,是要拿胸罩不小心碰觸到女客人,只有碰觸到3次。

內衣專櫃服務員也證稱,當天她也到注意到蔡東林在賣場遊蕩,到處看女顧客,並沒有購物跡象。

法官認為,選購內衣屬於較私密事,蔡東林說幫大嫂代購內衣,與常情悖離,不足採信。

不過法官認為,蔡東林接觸到女客人胸部約10秒,接觸時間很短,客觀上,還不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,不構成強制猥褻,只是「意圖性騷擾」,但因前年尚未施行性騷擾防治法,所以判處蔡東林無罪。

檢方昨天上訴指出,蔡東林碰觸被害人胸部長達10秒,又有抓、捏動作,讓人產生受辱感覺,已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。

檢方表示,胸部乃女性最私密、最不願受侵犯之處,也顯見被告主觀上具有滿足或刺激其性慾之犯意,此舉與一般性騷擾程度有別,已構成強制猥褻罪。

誰沒有父母 誰沒有子女兄弟姊妹

世界上真是沒天理
殺人的 竟然也不用被判死刑
性侵害時間不夠長 就不構成性侵害
這是什麼世界
幫大嫂買內衣勒
試問:世界上 除了西門慶之外
誰會幫大嫂買內衣

如果 這位非常厲害的法官 也被人"抓'捏"他的重要部位
不知道他會怎麼反應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小飛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