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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小飛熊認為還是要拍照留下證據

 最好還要劃線比較好

反正就是拍照就對了!!)

一場車禍,對方說沒關係,卻換來賠償金...
 
      黃 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,
      這則車禍,對方表示沒有關係,人沒有什麼大礙,拍拍屁股就走了。
      黃 小姐以為沒事,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,
      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「肇事逃逸」。
      黃 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,被撞的人要求賠償30萬現金,
      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…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,
      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,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,以10萬元私下和解。
 
     這是真實案例

     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,
      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,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,
      製造假車禍,遇到這類情況,請大家務必記住
     
1. 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,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
 
      2. 若對方堅持沒關係,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(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)
    
      3. 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,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,到警局備案,
 
      不然,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,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,就來不及了……

      希望大家要小心謹慎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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